(2017)湘0381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伍建与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建,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1民初883号原告:伍建,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新湘西路湖铁四百户12栋202号。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红仑工业园创业路01栋。法定代表人:谭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职员。原告伍建与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建、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建向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雪豹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本金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有借条为凭。因家庭急需资金使用,原告于2014年5月开始向雪豹公司提出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但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2月18日,然后以经营困难为由拖延还款。经多次催促还款无果后,原、被告于2016年1月27日签订《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的谅解协议书》,计划5年内还本,一年内还息。但是被告于2016年1月付了最初的5000元后就违背协议不再还款。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被告公司目前经营非常困难,暂时拿钱不出,不能按谅解协议书履行相应的义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张,主要内容如下“今收到伍建伍拾万元,借伍建款,月息2分,按季付息”。在收据上加盖了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此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2月18日,之后未再支付原告利息。原告向被告提出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拖延还款。2016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的谅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雪豹公司在2015年8月初迅速复工,复工后的组织管理机构都在债权代表人的监督下建立;第三条、全体债务分五年内还本,2015年8月1号-2016年7月31号返本5%,其中1%在2016年1月31号之前付清;2016年8月1号-2017年7月31号还本金10%,其中2%在2017年1月31号之前付清;2017年8月1号-2018年7月31号还本金20%,其中5%在2018年1月31号之前付清;2018年8月1号-2019年7月31日还本金30%,其中10%在2019年1月31号之前还清;2019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还本金35%,其中12%在2020年1月30日之前还清;第四条、2014年12月30日之前所欠的利息按原借条的利息计,出具借条,不息上加息,此利息定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付清;第五条、2015年1月1日-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按银行存款利息计算,并在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全部付清。”在该协议书的末尾,债权人签字:伍建,债务人签字:谭亮,并加盖了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印章。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1号之前向原告付清了借款本金的1%,即50万元×1%=0.5万元,之后未再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遂于2017年5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则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已偿还原告本金5000元,尚欠原告本金495000元。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的谅解协议书》,但被告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归还原告相应的款项,构成违约,且被告承认暂时不能按谅解协议书履行相应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伍建借款人民币495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上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被告湖南雪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段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