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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冠、于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冠,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财保36号申请人:王冠,女,1973年9月8日出生,彝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人:于斌,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人王冠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斌在贵阳农村商业银行票面金额为9万元的股权(XXXXX)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王冠以其位于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的房屋(黔20**白云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于斌在贵阳农村商业银行票面金额为9万元的股权(XXXX),冻结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王冠用于担保的位于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的房屋(黔20**白云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920元,由申请人王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冷蕊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