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2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永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世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永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世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2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永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晓英,经理。被执行人:刘世卓,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永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世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吉209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世卓所有的坐落于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师院小区6号楼2-3-2号、面积为90.38平方米房屋,暂无法处分。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