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芳、张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芳,张静,郭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女,195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系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310107077。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攀,系贵州省钟山区汪家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05110251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静,女,汉族,1965年9月11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审第三人:郭贵强,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元洪,系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937567。上诉人张芳因与被上诉人张静、原审第三人郭贵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林 波审判员 朱会峰审判员 谭茶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