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理工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信昌,厦门理工经济技术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信昌,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启明,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理工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3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6431J。法定代表人:林世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璐德,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信昌与被上诉人厦门理工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信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信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福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上诉人张信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巧玲审 判 员 李向阳审 判 员 胡林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彭丽月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