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兰亮满、兰敏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亮满,兰敏菲,兰萧奕,兰萧辉,兰殿瑶,兰亮梅,黄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执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亮满,女。申请执行人兰敏菲,女。申请执行人兰萧奕,女。申请执行人兰萧辉,男。申请执行人兰殿瑶,男。申请执行人兰亮梅,女。被执行人黄雄强,男。申请执行人兰亮满、兰敏菲、兰萧奕、兰萧辉、兰殿瑶、兰亮梅与被执行人黄雄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6日做出的(2016)桂12民终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兰亮满、兰敏菲、兰萧奕、兰萧辉、兰殿瑶、兰亮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400号。被执行人黄雄强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权利人兰亮满、兰敏菲、兰萧奕、兰萧辉、兰殿瑶、兰亮梅交通事故损失18838.3元(不包括已经支付的30000元),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96元,交纳执行费1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桂1281执40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黄雄强存款19423.30元(实际冻结余额511元),于2017年7月4日依法扣划黄雄强银行存款500元。除上述扣划的存款外,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黄雄强继续清偿,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4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