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丹东某某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丹东某某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664号原告: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XXX,身份证号XXX。委托代理人: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某某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XXX。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丹东某某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葛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艺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