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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8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顺康药店与佛山市石湾三友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顺康药店,佛山市石湾三友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801号之二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顺康药店,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三友南路2号三友岗市场游泳馆铺位之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4802480Q。投资人:解家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林,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红刚,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石湾三友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三友南路2号市场11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406947XR。法定代表人:王高成。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顺康药店诉被告佛山市石湾三友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顺康药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顺康药店负担。审判员 肖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应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