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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3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兰星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兰星进出口有限公司,张传花,徐淑花,石绍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197-2号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董事长。被申请人:莒南县兰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相沟乡驻地。法定代表人:张传花,董事长。被申请人:张传花,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徐淑花,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石绍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兰星进出口有限公司、张传花、徐淑花、石绍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莒南县兰星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房产一处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莒南县兰星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人民陪审员  李国伟人民陪审员  于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翟少华书 记 员  程贵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