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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继胜与铜仁市万山区红林生态中药材种植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胜,铜仁市万山区红林生态中药材种植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271号原告:张继胜,男,1977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被告:铜仁市万山区红林生态中药材种植场。住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林海村大琴门。法定代表人:邓亚林,男,系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0590753308。原告张继胜与被告铜仁市万山区红林生态中药材种植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以先联系到被告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胜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仁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