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汤爱林、李双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爱林,李双江,杨银霞,李佳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爱林,女,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宋金选,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汤爱林之夫。委托代理人:汤向彬,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系汤爱林之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双江,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张镇,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银霞,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审第三人:李佳凝,男,200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杨银霞,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汤爱林因与被上诉人李双江、杨银霞及原审第三人李佳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汤爱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戴 蕙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孙昊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鹿国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