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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曹效永与戴启建、曹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效永,戴启建,曹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曹效永,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戴启建,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曹效军,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曹效永与被执行人戴启建、曹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戴启建名下存有小额存款及位于阜宁县阜城XX花苑4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一套,现已被本院查封。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