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汲东、谢后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汲东,谢后峰,谢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汲东,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谢后峰,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谢后春,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汲东与被执行人谢后峰、谢后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