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玉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花赟,隋文娜,花国强,刘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2执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099号金融服务区D座。负责人:陈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街008067号。法定代表人:花赟,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玉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夏光跃。被执行人:花赟,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执行人:隋文娜,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执行人:花国强,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执行人:刘桂芬,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玉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花赟、隋文娜、花国强、刘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6月1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玉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花赟、隋文娜、花国强、刘桂芬银行存款62,072,845.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鸿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玉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花赟、隋文娜、花国强、刘桂芬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伟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