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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白城市田野农机有限公司与吴金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田野农机有限公司,吴金和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861号原告:白城市田野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白平公路4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竺丽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关金胜,男,1974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告:吴金和,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白城市田野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白城市田野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和达成和解,故原告白城市田野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市田野农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市田野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2705元,由原告白城市田野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佟永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五 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