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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淮北市相山区万达广告制作部与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相山区万达广告制作部,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民初1934号原告:淮北市相山区万达广告制作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中路。经营者:胡振勤,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翠峰路丁楼三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宾宾,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法定代表人:史贤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淮北市相山区万达广告制作部(简称万达制作部)与被告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政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达制作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政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达制作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政通公司支付广告费27.6万元;2、判令政通公司支付万达制作部违约金48153.2元(自2014年11月20日起暂算至2017年4月12日,以14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50%计算违约金为25837.6元;自2014年12月10起暂算至2017年4月12日,以6.8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50%计算违约金为12208.8元;自2015年1月20日起暂算至2017年4月12日,以0.8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50%计算违约金为1354.3元;自2015年4月26日起暂算至2017年4月12日,以6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50%计算违约金为8752.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政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万达制作部与政通公司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签订了四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分别约定,政通公司委托万达制作部发布政通梦幻王国户外广告、政通梦幻王国交通护栏广告、制作更换交通护栏广告、政通梦幻王国高炮广告,双方约定的广告费用共计27.6万元,并分别约定了政通公司支付广告费用的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签订合同后,万达制作部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发布了前述广告内容,前述广告均经政通公司确定对账。万达制作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政通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万达制作部广告费用,政通公司的行为给万达制作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政通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5日,政通公司(甲方)与万达制作部(乙方)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发布政通梦幻王国户外广告,广告发布媒介为兴华大剧院楼上并赠送拐角大牌一款15M*6M。广告费用共计14万元,甲方应在2014年11月20日前将广告发布费付给乙方,付款方式为转账或现金。甲方应按期如数付款,如延迟付款,甲方每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2%作为滞纳金。甲方首付合同款总额的50%,余下部分在合同发布后付清。随后,政通公司(甲方)与万达制作部(乙方)签订第二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发布政通梦幻王国交通护栏广告。广告发布媒介为长山路桥红灯路口南至人民路北,共计100块。广告费用共计6.8万元。甲方应在2014年12月10日前稿发布费付给乙方,付款方式为转账或现金;甲方首付合同款总额的50%,余下部分在合同发布后付清。政通公司(甲方)与万达制作部(乙方)签订第三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于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发布制作更换交通护栏广告。广告发布媒介为长山路桥红灯路口南至人民路北,共计100块。广告费用共计0.8万元。甲方应在2015年1月20日前稿发布费付给乙方,付款方式为转账或现金。上述签订合同后,万达制作部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发布了前述广告,并向政通公司发送广告上刊发布证明、广告下刊发布证明、广告更换画面证明、客商往来对账函等。客商往来对账函等均经政通公司确认。2015年1月16日,政通公司(甲方)与万达制作部(乙方)签订第四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7月26日期间发布政通梦幻王国高炮广告,广告发布媒介为五马路污水处理厂东。广告费用共计6万元,甲方应可在2015年4月16日前付款给乙方,付款方式为转账或现金。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付款,如延迟付款,每日按合同总额的0.1%作为滞纳金支付,同时乙方有权终止其广告发布,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万达制作部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发布了该广告,政通公司对万达制作部广告上刊与下刊进行了验收确认。以上事实,有万达制作部提交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上刊发布证明、广告下刊发布证明、广告实景照片和户外广告更换实景效果图、客商往来对账函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政通公司和万达制作部签订的四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万达制作部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为政通公司开发的淮北政通梦幻王国项目广告上线的义务,政通公司却没有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给付相应的款项,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在2014年11月15日和2015年1月16日签订的合同中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过高,但万达制作部在诉请中已自行将该两次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调整为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5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政通公司与万达制作部签订的另两份合同合同中,双方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院酌定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万达制作部要求政通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及支付违约金或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淮北市相山区万达广告制作部广告费共计27.6万元及违约金(含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5203.5元(其中自2014年11月20日起暂算至2017年4月12日,以14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50%计算的违约金为25837.6元;自2014年12月10起暂算至2017年4月12日,以6.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9542.7元;自2015年1月20日起暂算至2017年4月12日,以0.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1070.7元;自2015年4月26日起暂算至2017年4月12日,以6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50%计算违约金为8752.5元);二、驳回原告淮北市相山区万达广告制作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081元,由原告淮北市相山区万达广告制作部负担28元,被告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