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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礼友与被执行人严华东、陈佳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礼友,严华东,陈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谢礼友,男,生于1986年9月3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严华东,男,生于1982年2月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陈佳佳,女,生于1982年9月2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谢礼友与严华东、陈佳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罗民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