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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1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陆光杰、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陆光杰,李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1007号之一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荔塔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宏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喜,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陆光杰,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荔浦县。被告:李燕,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荔浦县。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陆光杰、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财产保全费49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罗锦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