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秦立志与韦方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立志,韦方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520号原告秦立志,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方军,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立志与被告韦方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方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立志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立志承担。审 判 长 杨化恕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XX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