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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执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家明与被执行人熊明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家明,熊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林家明,男。被执行人熊明军,男。本院在执行林家明与熊明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熊明军应向申请执行人林家明支付工程款140000元、案件诉讼费3100元,案件执行费2000元,共计1451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明军与申请执行人林家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林家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柞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小清审 判 员  程 凡代理审判员  贾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石航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