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左海涛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海涛,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第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935号原告:左海涛,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负责人:杨春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海涛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海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海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左海涛承担。审判员 王庆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常松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