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民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平与丁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丁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民初字第3400号原告:刘平,女,汉族,生于1965年2月14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王璠,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丁晔,男,汉族,住。原告刘平为与被告丁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平委托代理人王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刘平诉称,2012年3月27日被告丁晔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月息2分;截止2015年3月15日被告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合计1120000元,被告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并重新出具借款手续,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丁晔仍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丁晔偿还借款1120000元。被告丁晔在答辩期内未向法庭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针对所述,举证如下:一、1120000元借款条一份二、原告刘平在中国工商银行汇给被告丁晔1000000元汇款凭证一份。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7日被告丁晔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月息2分;截止2015年3月15日被告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合计1120000元,被告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并重新出具借款手续,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丁晔仍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至今未果。本院认为,被告丁晔借原告刘平1000000元本金及前期拖欠息120000元,由被告给原告所出具借款条及原告给被告的汇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长期拖欠不还,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要求其立即偿还拖欠本息1120000元应依法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平借款1120000元。本案受理费14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丁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鹏飞审 判 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宗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