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7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倩倩与被执行人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倩倩,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梁倩倩,女,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81年5月21日生,汉族,干部,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倩倩与被执行人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丽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丽丽在银行的存款,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