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虞市樱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虞市樱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陈成虎,郦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九东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60563630F。法定代表人:朱加林,董事长。被执行人:上虞市樱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新魏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6097265-X。法定代表人:陈成虎。被执行人:陈成虎,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郦蓉洁,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浙江京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虞市樱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陈成虎、郦蓉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虞市樱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陈成虎、郦蓉洁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63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郦蓉洁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星晨首府35幢2单元303室的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被执行人陈成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一辆已被另案先行查封,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