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韩浩然与付聪聪、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浩然,付聪聪,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55号原告韩浩然,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郑慧娜,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聪聪,女,汉族,1993年2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县。被告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住所新郑市。法定代表人吴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宗彬,郑州市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志民,执行董事。原告韩浩然诉被告付聪聪、河南和美家白金厨具有限公司、河南金港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浩然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