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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与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斯迪克·麦麦提,阿依努尔·斯迪克,阿丽米热·斯迪克,田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负责人:马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迪克·麦麦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依努尔·斯迪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丽米热·斯迪克上述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斯迪克·麦麦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新疆黄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斯迪克·麦麦提、阿依努尔·斯迪克、阿丽米热·斯迪克、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62.5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已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艾尔肯 · 铁力克审判员 阿斯亚 · 毛拉克审判员 哈帕尔 · 买买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古丽给娜·吾买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