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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光红与肖玲、李久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红,肖玲,李久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光红。被执行人:肖玲。被执行人:李久胜。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光红与被执行人肖玲、李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肖玲、李久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玲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宝马小轿车一辆及车牌号为鄂f×××××沃尔沃小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李久胜车牌号为鄂f×××××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抵押、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