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绍荣、杨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绍荣,杨粉,马绍发,杨绍光,侯正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766号原告: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799872773U,地址: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华斌,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龙、单汝贵,系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杨绍荣,男,1969年1月12日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杨粉,女,现年45岁。被告:马绍发,男,1982年10月30日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杨绍光,男,1963年2月24日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侯正美,女,1967年8月7日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原告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绍荣、杨粉、马绍发、杨绍光、侯正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由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徐红春审 判 员 周洪娟人民陪审员 卢永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柏再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