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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何洪林与刘志甫、蔡桂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洪林,刘志甫,蔡桂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159号原告:何洪林,男,汉族,1963年4月2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刘志甫,男,汉族,1957年1月3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委托代理人:朱玉祥,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桂亮,男,汉族,1970年2月3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委托代理人:胡荣俊、高玉豹,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洪林与被告刘志甫、蔡桂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2元,减半收取493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常景志人民陪审员  张振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