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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8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融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钱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464号之一原告:重庆融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段339号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2017521X。法定代表人:陆支洪,总经理。被告:钱阳,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钱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融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融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