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任宝忠与董书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宝忠,董书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217号原告:任宝忠,男,1954年3月26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前进街。被告:董书明,男,1962年5月19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原告任宝忠诉被告董书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任宝忠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9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淑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贺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