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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福建、肖志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福建,肖志强,田森,南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吴福建,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任丘被执行人肖志强,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任丘被执行人田森,男,1986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任丘被执行人南锁柱,男,1976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吴福建申请肖志强合同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39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福建于2017-1-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393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