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黄小兰与赖华明、邱志燏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小兰,赖华明,邱志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小兰,女,1966年10月13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赖华明,男,1977年9月7日生,住赣州市石城县。原审被告:邱志燏,男,1963年8月2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再审申请人黄小兰因与被申请人赖华明、原审被告邱志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0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小兰申请再审称,原审违反法律规定,故意不直接通知再审申请人出庭应诉,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特申请法院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在向再审申请人黄小兰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原审判决书时,先是根据原审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程序上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对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开庭审理,对原审判决确认的证据都经过了法庭举证、质证等程序环节,故再审申请人称原审故意不直接通知再审申请人出庭应诉,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无事实依据,其提出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小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喻红峰审判员 李 恒审判员 吴菁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