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叶跃志与胡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跃志,胡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叶跃志。被执行人胡文辉。申请执行人叶跃志与被执行人胡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叶跃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龙泉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文辉给付本金38892.00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胡文辉名下登记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建设路房屋正在以(2017)川0112执恢239号案件进行处置,被执行人胡文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待前述案件处置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文辉尚欠申请执行人叶跃志本金3889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