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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陈某某,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72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负责人宋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齐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执行上列双方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3713.91元,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车一辆,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执7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