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海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朱晓东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海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朱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3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海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高枧乡高枧村。法定代表人:郑立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曹怡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晓东,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再审申请人浙江海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终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海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海博公司向朱晓东转借1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3年1月8日,海博公司向案外人XX晨借款200万元,并由法定代表人郑立竝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将其中100万元汇款至朱晓东银行账号内。同日,朱晓东收到了该笔100万元。该笔借款系海博公司从案外人借款后转借给朱晓东。此有借款借条、银行对账单及临海市人民法院(2014)台临商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为证。同时海博公司与朱晓东不存在任何资金往来关系。(二)朱晓东主张转账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缺乏事实依据,完全虚构,一、二审认定错误。(1)朱晓东主张争议转账款项是海博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竝向其归还借款无事实依据。朱晓东提交的证据系其名下的台州银行对账单一份,欲证明2012年期间朱晓东多次取现,并将款项以现金形式出借给海博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竝。但除了该份对账单外,朱晓东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将款项交付给海博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同时,根据二审庭询(谈话)笔录,朱晓东表示款项分四次出借给海博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竝,但却无法提供郑立竝的联系方式,亦无任何通联记录,亦完全违背常理和日常生活中借款、还款的常态操作模式。(2)一、二审法院采纳完全无证明力的对账单作为证据,进而认定双方此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向海博公司转嫁证明责任显属错误。如前所述,朱晓东提交的证据并无法证明此前其向海博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借款项,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其陈述的情况亦与常理相悖,故一、二审仍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显属不当。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条文适用的前提系朱晓东提供了证据,且能够证明其主张。而本案中朱晓东提交的证据完全不具有证明力,二审法院认定其尽到了相应举证义务,并要求海博公司进一步提供证据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海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作出了合理的说明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海博公司虽然提供了其于2013年1月8日,由其法定代表人郑立竝提供担保,向XX晨出具的借条,主张XX晨已按其要求汇入朱晓东帐户100万元,该100万元实为其出借给朱晓东的借款,其与朱晓东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意。而朱晓东提供了户名为其本人的《台州银行对账单》,主张其在2012年期间,以现金方式数次向海博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竝出借款项,收到的该100万元为归还先前的借款。故在海博公司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朱晓东提供的证据也仅能证明其已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海博公司仍应就其与朱晓东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其无法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驳回海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海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海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忠良审判员 金子明审判员 李建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