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彭华成、郭仕秀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华成,郭仕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448号申请人彭华成,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郭仕秀,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49岁,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47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2月21日立案执行彭华成申请执行郭仕秀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仕秀已经与申请执行人彭华成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6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郭仕秀尚欠申请人彭华成6000元。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4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雷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