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笑、威海龙都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笑,威海龙都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笑。委托代理人王东胜,山东胜鼎律师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晶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文登市,现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龙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文登市。被执行人张龙海。被执行人威海龙都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晶津,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曾以(2015)威经技区民初第361-1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土地。但因被被查封的房产、土地均属轮候查封,我院暫无处置权。被查封车辆不知去向,被执行人不知下落。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具备处置条件后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2017)鲁1092执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雅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