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李建忠与胡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忠,胡志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730号原告:李建忠,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胡志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李建忠与被告胡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建忠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建忠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3元,由原告李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蔡晓琴?PAGE???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