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饶市承峰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吴炳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承峰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吴炳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承峰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交警支队北环路298号。法定代表人:周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炳胜,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一野与被执行人黄建明、鲁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00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2,98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