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陈林鸿与黄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鸿,黄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410号原告陈林鸿,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黄晋,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鸿诉被告黄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鸿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处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晋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林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鸿撤回对被告黄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陈林鸿承担。审 判 员 陈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