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合肥韩江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快乐客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梁,合肥韩江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快乐客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980号申请执行人:黄国梁,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合肥韩江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快乐客栈,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沈群,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执4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韩江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快乐客栈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169.38元【其中损失27271.04元,迟延履行金143.17元(暂计至2017年6月7日,后期顺延计算),案件受理费294元,案件执行费318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