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776刘红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776号被执行人刘红俊。被执行人刘红俊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1281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刘红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元;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五百八十五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刘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2月20日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证券、网上银行、车辆等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无登记信息;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7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1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卫民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