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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解金香与吉林省安装公司吉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解金香,吉林省安装公司吉林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解金香,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金凤,住吉林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安装公司吉林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振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文,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解金香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安装公司吉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91民初6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解金香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认为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2.一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予质证。3.申请人故去的父亲为革命军人,被申请人必须按照《优待抚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制度》履行义务。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被申请人提出陈述意见称:国企改制是省政府主导的,对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改制、政策措施以至于审批都是省有关部门把关进行,国企改制的职工有关待遇和经济补偿问题是由有关部门审批后,省财政给予拨款,申请人解金香等四人是大集体职工,因此省政府明确不在此次改制范围内,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省财政也不予拨款。对于大集体何时改制,如何改制到目前为止国家、省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没有提供法律依据证明本案争议的事实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解金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春明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禹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