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盼盼与高康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盼盼,高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刘盼盼,男,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镇三岔村村民,住甘泉县城内,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9801010266。被执行人高康红,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镇屯里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780512025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高康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康红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盼盼赔偿款7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25元。2017年7月1日,被执行人高康红履行部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刘盼盼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