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督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邓佑洪、侯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佑洪,侯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30民督49号申请人邓佑洪,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2日,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现住习水县,被申请人侯华,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习水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邓佑洪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朋友关系,被申请人经营大型货车,多次在申请人处赊轮胎,开始被申请人付了部分款,后来的赊的轮胎款就未付,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支付。于2015年9月19日进行决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轮胎款9200元,口头约定三个月内偿还,被申请人未付此款,现诉讼来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轮胎款9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侯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邓佑洪轮胎款9200.00元。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侯华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朝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