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文英与王兆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英,王兆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111号原告:董文英,女,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梅,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林,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董文英与被告王兆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乔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