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文英与王兆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英,王兆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111号原告:董文英,女,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梅,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林,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董文英与被告王兆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乔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