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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7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承亮与严蔡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承亮,严蔡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7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承亮,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严蔡桂,男,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承亮与被执行人严蔡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