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曹洪新与张长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新,张长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985号原告:曹洪新,男,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根,男,195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洪新与被告张长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耀群审 判 员 盛 庆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