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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忠宁、葛文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忠宁,葛文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669号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704000001965(1-1)。法定代表人:王国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宁娇,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宁,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被告:葛文珍,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忠宁、葛文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忠宁、葛文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